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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分两部分发表,旨在分析旨在制定巴西普通保险法的 2017 年第 29 号商会法案如何根据以下原则处理大风险保险和大众保险:的平等。 斯帕卡在当代立法框架中,适用于保险合同问题的处理基本上基于两个法律文凭:《民法典》(第 757 至 802 条)和《消费者保护法典》(第 8,078/1990 号法律),其中第 3 条第 1 款规定: 2、明确使得担保法律关系可以归为消费者关系[1]。 由此,就出现了两条法律处理路径,即:一是针对重大风险的保险;二是针对重大风险的保险。第二个是针对所谓的大众保险。第一种是在拥有充分技术、经济和法律能力的超充足各方之间建立关系,以便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签订的合同是什么[2] [3];另一方面,第二个例子说明了以信徒不足为标志的关系,从而证明了保护性治疗的合理性[4]。
因此,对于解释者来说,上述两条路径表明了如何处理这两大类保险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如果存在对等关系,则适用民法典,特别是第421条至第424条,分别涉及合同的社会功能、客观诚信、条款不明确时所 手机号码列表 谓反优惠的适用或矛盾,以及暗示因所达成的法律交易的性质而提前放弃权利的条款的无效制度。 正如所指出的,另一条途径也将导致适用《民法典》第 757 条至第 802 条,此外,还适用消费者立法中规定的补救措施,以重新平衡缔约方之间的关系。除其他外,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第 6 条第 VIII 项)、采用了一系列被视为滥用的条款(第 51 条)、在要求较低的假设下忽视法人资格(第 28 条)、 ETC。 。 据了解,保险“购买者”,无论是否是消费者本身(根据第 8,078/1990 号法律规定的定义),都可以在巴西法律体系中找到针对保险公司违约(合同责任)引起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还解决了与非合同责任相关的其他问题。 说明上述情况,汽车、房屋和人寿保险的购买者(即消费者)将在《民法典》和《消费者保护法典》的结合中找到解决他们问题的指南,正如已经强调的那样,这些问题源自其中的明确规定保护法第 3 条第 2 款。另一方面,由于这不是消费者关系,因此不能在《消费者保护法》中寻求解决方案,因为可以清楚地看出,对不平等的人提供平等待遇的处罚 -从而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的原则异构性。 外行和弱势保险消费者需要消费者保护,以维护他们的尊严。首先,将其置于平等的基础上将是极其不公平的,并且违背了我们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其他同等重要的原则,例如保护消费者以及人本身的尊严(CR,第 5 条第 XXXII 项和第 170 条第 V 项,以及第 1 条第III 项)。 为了保持一致性,复杂、大型和复杂的保单(保险术语中的“大风险”)的购买者将无法获得保护性待遇,否则将受到与向他们出售相应保单的保险公司平等关系失衡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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